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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典型案例|旅行社|旅游

2026-06-30 善于行旅游

案例一 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5年10月,廊坊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河北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廊坊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河北某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对直接责任人员刘某杰罚款2000元。

案例二 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6年4月,文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李某正组织52名游客乘车前往雄安辛玛森林动物乐园开展一日游活动。经现场核查,李某为本次活动实际组织者,无法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进一步查实:李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擅自招徕、组织游客开展一日游业务,通过微信收取费用520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文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李某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200元、罚款1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以上两起案件均是个人或公司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私自组织团队旅游的典型违法案例,揭示了“个人揽客+微信群收款+临时拼团”的旅游市场灰色地带,隐蔽性强、风险突出。组织旅游属特许经营业务,必须持证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任何个人或单位,未获许可擅自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并提供交通、游览等服务,均属违法,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安全与维权风险高:无证“黑社”“野团”无固定场所、无专业导游、无安全保障机制,不签订规范合同,一旦发生事故、纠纷或侵权,游客维权难度极大,人身财产安全无法保障。

市场秩序危害大:此类行为逃避监管、偷税漏税、低价揽客,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损害合法经营者与游客双方权益。

提醒游客:参团前务必核实旅行社资质,拒绝个人私下组团、微信转账付费用,选择正规渠道签约并索取发票,签订正规旅游合同,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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